Uber為什么總惹上官司?有人說,它動了太多人的蛋糕。據(jù)稱,Uber光2016年就收到了聯(lián)邦法院的50張傳票,且新聞不斷。不管是與政府,還是與司機、乘客,Uber被搞得焦頭爛額。
官司纏身的Uber還沒透個氣,又一場官司來了。這不,Google提告Uber,提出禁止研發(fā)無人駕駛汽車要求,因其剽竊了自己的技術。
對此,Uber否認指控。
日前,雙方在圣弗朗西斯科面見法庭,展開激烈爭論,以解決此案件。這一事件,也成為硅谷備受關注的話題。
經(jīng)過初步裁定,法官作出臨時禁令:在法律訴訟過程中,Uber將立即暫停使用無人駕駛汽車相關技術。
Uber和 Google 之間關于無人駕駛技術的訴訟,并不是一般的商業(yè)糾紛,它很可能決定一個商業(yè)潛力巨大的市場格局。
它們的對峙公堂,起因于:在2017 年 2 月,Waymo(Google成立的,專注無人駕駛項目)指責 Uber盜取該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和知識產(chǎn)權,并侵犯激光光雷達相關的技術專利。
激光光雷達是無人駕駛汽車的核心零組件,能夠讓無人駕駛系統(tǒng)辨識路況,不少科技公司和汽車廠商都在研發(fā)激光光雷達,想要在無人駕駛市場的競爭中占得一席之地,且擁有強大競爭力和利潤。
Waymo 公司稱該公司的前高端工程師 Anthony Levandowski 在離職前,從他工作使用的筆記本電腦中下載了1.4 萬份文件。在這些文件中,涉及到關于無人駕駛技術的訊息,包括:Waymo 核心的激光光雷達系統(tǒng)設計。
幾周后,Anthony Levandowski 就從 Google 研發(fā)部門離職,與合作伙伴創(chuàng)辦了 Otto,專注于無人駕駛卡車的研發(fā)。6個月后,Otto被Uber收購,Anthony Levandowski 也隨之加入Uber,擔任該公司的無人駕駛部門負責人,直到 Waymo 提出訴訟,他才不得不從Uber 離職。
Waymo 在法庭文件中表示:Uber雇傭Anthony Levandowski加入該公司,并透過復制Waymo的技術來進行無人駕駛汽車的研發(fā),這一做法對 Waymo 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而Uber有著不同的觀點,它表示沒有查看過Anthony Levandowski的個人裝備,案中提及的1.4萬份文件更是沒有交付到Uber 服務器。Uber只是雇傭了Anthony Levandowski,但這不代表公司竊取了Waymo的商業(yè)秘密。更為重要的是,Uber的激光光雷達系統(tǒng)根本沒有使用Waymo的技術。當然,這不排除Anthony Levandowski在設計Uber無人駕駛系統(tǒng)時會參考Waymo的資料。
而Uber公司正在研發(fā)的激光光雷達與Anthony Levandowski、Waymo的專利沒有關系,是有位于匹茲堡的研發(fā)團隊負責研發(fā)的。Waymo則表示Uber公司內(nèi)部除了已經(jīng)曝光的激光光雷達外,還在研發(fā)一個名為Spider的秘密設備,是Uber正在研發(fā)中的激光光雷達系統(tǒng)。
Anthony Levandowski在離職之前,與該系統(tǒng)的首席工程師有過技術方面的交流,他還稱自己認為Spider的前景不怎么樂觀,隨后就調(diào)整了研發(fā)方向。
雖然該公司的激光光雷達系統(tǒng)與Spider之間有諸多相似之處,但Uber 認為研發(fā)中的原型產(chǎn)品沒有被應用在汽車上,不存在侵犯專利的行為。
那么,法庭會不會批準Waymo申請的禁令?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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