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屢見不鮮,沒想到連谷歌和臉書這樣的科技巨頭都沒能幸免。據BBC報道,兩家美國互聯網巨頭谷歌和臉書分別承認,它們是美國司法部早前公布的一件騙案的受害人,涉款達一億美元。
它們是怎么被騙的?
據媒體引述美國司法部的消息,一名來自立陶宛(國家名)的男子里奧卡假冒成一家與谷歌和臉書有業(yè)務來往的亞洲公司職員,并多次發(fā)出電郵,誘使兩家公司的職員將匯款匯到自己指定的銀行賬戶中。
事實上,像里奧卡的詐騙沒有一點兒技術含量,他只是通過利用谷歌和臉書客戶的名義,以郵件的方式向其催款而已。但就是這樣簡單的騙術,騙走了1億元。
雖然最終騙子被抓到,谷歌和臉書也追回了被騙的錢,但這無疑是互聯網時代最大的經濟詐騙事件。這次事件的發(fā)生,無疑是為多家互聯網共公司敲醒了警鐘。當然,這也說明了再互聯網時代的經濟模式瞎,缺乏有效的監(jiān)管。如果互聯網治理環(huán)境有一定的安全性,相信黑客和詐騙也會隨之減少。
對于互聯網的安全監(jiān)督方面,2017年5月2日,國家網信辦就發(fā)布了互聯哇那個新聞信息服務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fā)事件的報道、評論。
第三條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工作。
第二章許可
第五條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fā)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
第六條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fā)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備案手續(xù)。
第七條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yè)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yè)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yè)務和經營業(yè)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yè)務。
第九條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主體為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初審后,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
國家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批準的,核發(fā)《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xù)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續(xù)辦。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第十條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
(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和股權結構等證明;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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