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電視電話購物等“無店鋪”經營行為,將迎來更為細致的管理辦法。
近日,商務部下發(fā)《無店鋪零售業(yè)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鼓勵成立無店鋪零售行業(yè)組織,但嚴禁夸大宣傳弄虛作假,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意見稿》明確,無店鋪零售經營者通過相關服務者從事銷售活動,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許可證、授權經營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證照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該《意見稿》對飽受網購用戶“差評”的廣告“轟炸”推送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未經消費者認可,不得以短信、微信、電郵等方式推送廣告。
網店將納入信用記錄
根據《意見稿》,無店鋪零售包括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電話購物和自動售貨亭(自動販賣機)等。無店鋪零售的相關服務者,指為無店鋪零售提供商品推廣、展示、交易等服務的平臺經營者。
從《意見稿》來看,對于網店等無店鋪經營者的行為提出了更為細致的管理辦法,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將會同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將無店鋪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行政處罰結果進行匯總,建立不良信用記錄和信用評級制度,并實現(xiàn)信息共享。
如果是服務提供商違反本《意見稿》相關規(guī)定,將由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列入無店鋪零售業(yè)不良信用記錄。
另外,《意見稿》還規(guī)定,無店鋪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關服務者未盡到管理職責,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微信推銷有望規(guī)范
根據《意見稿》,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無店鋪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不得通過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信函等渠道,向其發(fā)送推銷信息。對違反規(guī)定者,消費者可向相關管理部門舉報?!兑庖姼濉芬?guī)定,相關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于如何界定在某些社交媒體上發(fā)布廣告的行為,屬于侵犯消費者權益,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王維維律師認為,《意見稿》尚需作出更為精確的修正與指向。“《意見稿》明確不得通過微信等渠道強行推銷信息,但并非完全禁止無店鋪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的廣告。”王維維認為,《意見稿》所禁止的應是“強買強賣”的廣告信息,諸如手機短信中的垃圾信息,“《意見稿》相關規(guī)定不應被過度解讀為對所有微店推廣行為的禁止。”
王維維說,以微信為例,微信朋友圈里隨處可見刷微店的行為,一些微店還通過公眾賬號推送各種廣告信息,這些內容會被界定為“被禁止的推銷信息”嗎?這恐怕很難。這些信息可能確實給微信用戶帶來了困擾,但從信息發(fā)布渠道上看,商家推廣的平臺是自己的朋友圈或微信群,屬于私人渠道的平臺。同時,對于被微信廣告造成困擾的用戶來說,其可以選擇屏蔽商家的朋友圈、將商家從微信群剔除等途徑進行維權。“微信官方為了防止廣告泛濫,也是做過努力的。”王維維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早在去年,微信官方就開始禁止公眾賬號通過轉發(fā)抽獎等方式推送廣告、增加粉絲等。商務部本次的《意見稿》具體規(guī)定仍有待進一步明確。”
分享到微信 ×
打開微信,點擊底部的“發(fā)現(xiàn)”,
使用“掃一掃”即可將網頁分享至朋友圈。